问题 | 疫情期间的活动场所管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严格落实餐饮、娱乐等人员聚集性活动举办方和承办方主体责任 举办方和承办方要按照疫情防控指南,严格落实餐饮、娱乐等人员聚集性活动防控要求,不举办和承办非必要的人群聚集性活动(如红白事、娱乐活动、展示展销、演出、赛事、大型会议等),若需举办活动,建议延期、减小规模或采取线上形式开展,若已确定举办活动的要尽量减小聚集性活动的人员规模,并简化流程、缩短活动时长。 减少室内聚集性文娱活动。各类联欢会、音乐会一律采取录播形式举行,录播期间要合理确定现场观众人数,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剧院等演出场所观众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座位数的75%,上网服务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 二、严格落实参加餐饮、娱乐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的个人责任 广大市民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和组织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危害性,减少或延期举办、组织各类群体性餐饮经营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不得组织、参与大规模聚会聚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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