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发生后隔天才报案,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拒赔付 |
释义 | 【案情介绍】 2016年5月10日上午9点左右,孙某(化名)驾车行使时,看到相识的吴女士(化名)正在路边同方向往前走,就想上前打声招呼。在车辆靠边过程中,由于孙某的疏忽大意,车轮压伤了吴女士的脚。 为治疗脚伤,吴女士多次住院治疗,光医疗费就花去了好几万元。经司法鉴定,吴女士因此事故造成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孙某曾先后支付给吴女士7.6万余元。 事发当天,孙某没有向交警部门报警,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到次日,孙某才到交警部门报案并陈述了经过。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且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且无证据证明吴女士有造成本事故的违法行为,孙某和吴女士均一致认为是孙某全责,车辆保险公司亦无异议,据此,孙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面对自己在医疗费、护理费与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吴女士将孙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希望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孙某承担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剩余部分。经法院依法核算,吴女士的各项损失总金额达13.7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 孙某认为,事故发生时他为了抢救伤员被迫移动车辆,并委托坐在车上的同事报警,事后又自己主动前往交警部门,并不存在免责情形。因孙某未能提供同事报警的相关证据,法官在查看次日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和事后报案承诺书后,也未发现孙某对委托同事报警事宜进行过说明。据此,法院认定孙某未保护现场且未及时报警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关于商业保险免责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吴女士各项损失合计约7.6万元,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剩余损失6.1万余元,则由孙某自行负责。经折算,吴女士需返还孙某约1.5万元。所以,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吴女士6.1万余元,并在交强险范围内转支付孙某约1.5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商业险是否免责系争议焦点:首先,保险公司主张事故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