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农业税条例》。 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从1992年开始,中国改革开放正式对农业体制进行改革,2006年废除延续千年的农业税,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并施行的。1983年,根据《条例》,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废止《条例》,使中国农民告别绵延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这一重大决策,让亿万农民为之激动不已。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