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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资优先认购权的依据
释义
    

法律主观:
    


    不能主张,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原股东的比例性利益,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其权利的范围不应超过其实缴出资比例的范围。股东主张对其他股东放弃认购的增资份额享有优先认购权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且 优先购买权 与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性质、行使程序、救济途径均不同,无类推适用的基础。其次,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并没有因为第三人认购出资而受到任何的影响。股东主张对其他股东放弃认购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权,实际上是在排斥第三人参与竞争的权利,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甚巨,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无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应类推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所以,新股优先认购权与 股东优先购买权 是两项完全不同的权利,不可混为一谈。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购的增资份额主张优先认购权,无法律依据。 风险提示:增资扩股,引入新的投资者,往往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当公司发展与公司人合性发生冲突时,则应当突出保护公司的发展机会,此时若基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某一股东优先认购权,该优先权行使的结果可能会削弱其他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导致其他股东因担心控制力减弱而不再谋求增资扩股,从而阻碍公司的发展壮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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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6: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