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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贿案与单位行贿案的区别
释义
    我们一般所说的行贿,主要是指自然人行贿案。依据我国新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本文之所以要将这两种行贿行为区别开来,一是因为司法实践中两种行为有重叠的可能,二来是因为两者的立案标准存在非常大的差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行贿案的立案标准为一万元以上,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一万元以下。而对单位行贿案则规定立案标准为二十万元以上,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我国新刑法中的单位所包涵的范围很广,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其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这个解释,我们可以归纳出下列几个方面:
    1、单位的范围包括了国有、集体听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了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一点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私营企业的规定,私营企业必须是符合法人资格的才可以称为单位。对于国有企业并没有这种要求;
    2、个人加实施犯罪而设立的企业,不是单位;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行为人所有的,也不是单位犯罪。
    笔者认为,在认定单位行贿犯罪时,最重要的是如何把握司法解释第
    1、第3点的内容规定。如行贿罪发案比较集中的房地产企业,许多企业为私人拥有,由于资格限制并不能参加某些项目的投标,这些企业便挂靠在某些具有投标资格的企业名下,后者投得标书后就转给私人企业经营,只是收取管理费。
    时所发生的行贿行为,流要依据不同的情况而定。首先,如果是发生在开标之前,且行贿行为得到了挂靠企业的支持或默许,笔者认为,就应定性为单位行贿,因为此时行贿行为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而出现,挂靠单位为了谋取以后的管理费,也是积极争取中标,笔者认为,就应定性为单位行贿,因为此时行贿行为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而出现,挂靠单位为了谋取以后的管理费,也是积极争取中标,对于私人企业的行贿行为采取了支持的态度,也是体现了挂靠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志,所以这时应认定为单位行贿。
    第二,如果是发生在中标以后,建筑项目已经转由私人企业经营,对于挂靠企业而言,虽然此时的利益仅仅是收取管理费,但对于那些两者合伙为骗取建筑费用而行贿的,仍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第三,中标以后,私人企业为谋取其他利益而行贿的,则与挂靠单位无关,应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而定单位或个人行贿等。
    如何理解司法解释第3点的盗用?不问自取视为盗,但对于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而言,并不存在问的问题,因为他们可以直接以企业的名义对外活动者认为,要认定盗用,应与司法解释后面的违法所得归行为人所有联系起来,只有具备这个前提,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并非单位的意志,而是其个人非法占有犯罪目的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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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4:5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