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修正案之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相关法律问题 |
释义 |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回应社会热点问题,从保障疫情防控、惩治高空抛物,到打击药品黑作坊、严惩金融犯罪均由明显的修改和变化;此次修改刑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作为核心任务,解决实践中突出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人被性侵害问题、安全生产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公共卫生刑事保障等涉及公共、经济、民生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对此,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条款,笔者根据分类进行解读。 一、【修正案出台的背景】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具体条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对本条的修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删除了修正前《刑法》本条第二款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与《药品管理法》衔接,即修订前《药品管理法》按假药论处的情形除纳入修订后《药品管理法》规定为假药的情形外,其他不再认定为假药。 二是增加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的规定。 同时,根据《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调整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取消原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三、【主体认定】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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