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理合同到期终止应通知什么 |
释义 | 监理合同到期告知的意思,大致意思是工程已验收,监理可以撤场或者不需要常驻现场,但是要写清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监理需要定期巡视或随叫随到什么的,对于工程中的其他注意事项也要交代清楚,还需要看合同要求。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提前通知吗 具体看情况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他情形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为什么要发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因为根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进行通知。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本人,并由其本人在接收单上签字,不能直接送达的,邮寄或者挂号送达,保留邮寄或者挂号的证明材料。相关知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应为用人单位做出决定的那一天,例如:通知书中一般都有类似的表达“公司决定于某年某月某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公司做出决定之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劳办发[1993]199号)中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辞退决定》在先,《辞退证明书》在后。因此,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应从做出辞退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在《辞退证明书》中写明。”而辞退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辞退的时间,如果劳动者对辞退通知不服,则双方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为送达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规定,正说明了这一点。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的联系就在于:辞退通知书没有送达,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送达之后,才有法律效力。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为用人单位决定辞退劳动者的时间;送达时间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辞退的时间,也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不能把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混为一谈,否则会发生不公正的情况。比如,用人单位已按辞退通知书决定的时间为劳动者办理了离职手续,截止了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动者自即日起已不再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如果执法、司法部门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结束的时间为辞退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则自辞退通知书中决定的时间至送达时间的期间就应认定为双方仍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使是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需为劳动者补发这一期间的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并补缴社会保险。如果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比较长,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缴起来将十分困难,很难操作。显然,将送达时间认定为用人单位辞退通知书生效时间,既不符合实际,也有失公正。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不是同一时间,应该严格、准确的区分。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有的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复杂,也有可能出现应将送达时间认定为辞退通知书生效时间的情况,这就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合同终止通知函怎么写 合同终止通知函的书写如下:1.开头可以写明双方的详细信息;2.正文可以注明双方自愿解除合同的承诺、违约责任与纠纷的处理方式;3.结尾可以签字署明订立日期。 合同终止通知函怎么写 合同终止通知函可以写明:1、合同的主要内容;2、合同的履行情况;3、终止事由;4、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事项;5、合同终止期限等。 终止合同需要提前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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