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证据质证意见应该怎么写? |
释义 | 劳动争议中的质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的活动。质证是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必须进行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劳动仲裁怎样发表质证意见? 劳动争议中的质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的活动。质证是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必须进行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劳动者在质证的过程中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证据发表意见: 一、真实性。 真实性又称客观性,它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虚构之物。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否则以它为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是客观真实的。 二、关联性。 关联性又称相关性,它是指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对于本案的证明力很小或者根本没有证明力。 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证据本身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违反法定程序取得和提供的证据,以及证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仲裁庭或者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因此,劳动者在开庭质证的过程中,要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角度发表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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