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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第三人负法律责任吗
释义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如果其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不具备被告的资格,但可能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以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
    一、拆迁补偿出现赔偿纠纷应该由谁来举证
    拆迁补偿出现赔偿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与被告都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举证责任承担,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确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行政裁决的主体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由具体行政机关授权的,不是由法律进行授权的。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对当事人之间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同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三、行政诉讼如何证明被告身份
    行政诉讼证明被告身份,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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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