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侦和补侦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证据不充分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最多两次。法庭审理阶段,检察人员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最多两次。如果被告人可能有法定量刑情节,但证据不足,合议庭应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按法定期限进行的,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或自行侦查。 法律分析 检察院在对案件证据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充分,或有遗漏罪行,或公安在侦查过程中又违法情形,检察院依法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二、退侦程序是怎样的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法》第157条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法》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法》第2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在中国只要是被立案的案件,都得按照国家司法程序办理,不管案件的大或者是小。补充侦查是有法律规定的时间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在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让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继续补充,也可以自己进行侦查。 结语 经过对案件证据资料的全面审查,检察院发现证据不充分、罪行可能遗漏或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时,依法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其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可以由检察院自行进行或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侦查期限为一个月,最多两次。若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庭审理阶段,若检察人员或合议庭发现需要补充侦查,可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但最多两次。此外,合议庭还可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以充分考虑被告人可能的法定量刑情节。中国的司法程序要求所有立案案件都按照规定办理,补充侦查有明确的法定期限,检察院可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充或自行侦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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