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持股权的风险是什么? |
释义 | 股权代持突破了出资人、股东身份、股权的特定联系,影响了交易的安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给各方权益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下:1.对隐名股东即实际投资人的风险(1)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隐名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3)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4)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为保护债权人,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2.对显名股东即代持人的风险(1)债权人依法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显名股东面临承担清偿责任风险。(2)显名股东会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3.对公司及外部人的风险(1)公司易卷入讼累。(2)以人合性为基础的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会受到破坏,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3)股权代持无益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在代持协议开始履行前,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情形;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2、名义股东应当注意,债权人追索。若存在,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2.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3.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4.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5.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权代持有没有民事责任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民事责任,如果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的责任,代持股东没有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的,不承担公司的风险。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代持股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如下:1、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2、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3、面临公司注销的风险。:风险防范措施:1、最好不要做挂名股东,如果实在没办法必须做挂名股东,则要求持有股份尽量低,注册资本尽量少。签订借名持股协议,要求必须实缴注册资本且不得抽逃;2、谨慎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股东,聘请专业律师写好股东合作协议或章程,明确约定挂名股东的权利及解散公司的事项。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2.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3.代持股人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5.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代持股人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6.在处分股权时被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代持股协议对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但是如果两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虽有书面合同但约定不明确,将很难确定显名股东是否有违约行为,这将使隐名股东可能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者很难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法律所认可的股东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因而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代持股人作为显名股东被记载于公司文件并登记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东地位在法律上被认可,其处分股权和行使股权也很少有障碍。因此,显名股东可以股东身份行使股权直至处分股权,完全有可能不经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的同意,擅自将股权出让给第三人或者滥用股东权,从而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该内容由 张瑞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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