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判为中心。 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 调 研 报 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目的是调整以侦查为中心、以书面审查为重点、重互相配合轻监督制约的既有诉讼格局,保障进入庭审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为顺应改革发展方向,化挑战为机遇作为刑事案件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深刻认识这一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更新司法理念,主动调整角色定位,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充分发挥侦查在案件证据收集、证据的固定及检察机关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顺势而为,在保障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的法治新征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审判是诉讼活动的最后程序,证据是公正司法的质量根基,庭审是诉讼活动的关键环节,充公发挥审判程序的最后把关作用,牢牢坚守证据裁判原则,是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的主要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在证据收集、固定、审查、移送时,缺乏证据必须接受法庭审判检验的意识,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甚至陷入尴尬境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