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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标准的相关内容。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也不得低于5%。具体来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号)要求执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321元。同时,
    法律分析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标准已经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也不得低于5%。具体为: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号)要求执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321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5〕19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15〕31号)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四、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或各网点窗口,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1、以还贷能力为依据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40%-借款人或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贷额]×12(月)×贷款年限。其中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以房屋价格为依据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比例。其中贷款比例根据不同类型来确定,一般来说,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款的70%;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款的80%。
    3、按照贷款最高额度计算,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公积金贷款的,且符合其申请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
    的,且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4、以公积金账户余额为依据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参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20。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至35%确定。
    因此,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至35%进行确定,或者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结语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也不得低于5%。具体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号)要求执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321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5〕19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15〕31号)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或各网点窗口,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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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6:5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