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什么法最先规定了洗钱罪 |
释义 |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我国最先规定了洗钱罪的是1997年。世界经济迅速发展,为使犯罪收益合法化,“黑钱”跨境转移成为国际犯罪活动不可省却的一个环节;并且,洗钱已经由单个行动演变为专业化、行业化的集体行动,有些犯罪集团专门设立进行赃钱清洗的部门,而有些犯罪集团专门从事洗钱犯罪活动,从而吸纳了会计师、律师、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其中。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洗钱犯罪出现了更加严重化的发展趋势,组织规模越来越大,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数额越来越大,犯罪资金日益向经济领域渗透。这无疑给世界各国打击洗钱活动增加了难度。洗钱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己经严重影响到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转。 在世界范围内,伴随着洗钱活动的加剧,反洗钱的立法活动也一直在加强。目前,在美国、欧盟各国及日本基本上都形成了包括刑事立法在内的比较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在我国,刑法首次系统地规定洗钱罪是在1997年。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是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最初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类犯罪,而为这三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就是洗钱行为。 一、对洗钱行为的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二、洗钱罪有举报就立案吗 要达到立案标准才会进行立案。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洗钱罪是属于下游犯罪,还有上游犯罪可以供侦查机关深挖。黑钱来源的上游犯罪一般都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洗黑钱作为其他犯罪行为的动力和掩护所以其对社会的危害是相当巨大的,大家应当抵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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