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风险与救济,物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此系买卖合同及普通租赁合同的一般原则。但就融资租赁交易而言,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既包括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又有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当事人,由此导致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争议较多。 一、融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吗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不属于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哈,所有权还是归属于出租人的。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二、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 1、对合同性质进行认定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租赁物的性质、价值及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等方面,综合认定涉案合同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2、双方当事人之间实为借贷关系,而非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3、合同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未在同一合同中约定的,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认定。 4、无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 5、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出租人债权实现的,因法律法规未就融资租赁关系中设定担保予以禁止,因此上述行为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