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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师初级职称怎么评
释义
    教师初级职称评定流程如下:
    一、审阅审查评审材料(如论文发表刊物材料)。理论上是每个评委都要把评审材料全部审查一遍。
    二、专业(学科)组,对所负责的人员进行评审,提出初步评审意见。注意,评议组的意见是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参考依所,不是最终评审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审查情况和评议组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数超过2/3的方为通过。
    四、评委会组织部门(一般是人社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异议期为15天,按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
    五、人社部门行文公布,发放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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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