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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并处罚原则应该都有哪些
释义
    合并处罚的原则分别是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综合并罚。
    1、吸收原则:即将两种以上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定性裁量,然后选择相同罚种中最重要的一种罚项执行处罚,其余较轻的罚项被吸收而不予执行。
    2、限制加重原则
    仅限于财产罚中的罚款处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处罚。
    3、并科原则:在数种违法行为需给予不同罚种的行政处罚(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时,分别裁量后并列给予行政处罚。
    4、综合并罚
    存在数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需执行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合并处罚的情况。
    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合并处罚需要哪些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不存在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含两种)
    违法行为,谈不上合并处罚。
    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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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