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 刑法 规定的附加刑有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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