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财产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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