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护照加注办理需要什么前提 |
释义 | 在办理重新办理普通护照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同时为申请人办理换发加注或补发加注或曾持照加注。申请人户口簿上有曾用名或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可以申请姓名加注。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另行申请曾持照加注。这些办理护照加注的事项都可以在杭州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网站上找到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1. 在办理重新办理普通护照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同时为申请人办理换发加注或补发加注或曾持照加注。 2. 如果申请人户口簿上有曾用名,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3. 如果申请人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可以申请姓名加注。 4. 除了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外,申请人还可以另行申请曾持照加注。 二、杭州护照加注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结语 在办理重新办理普通护照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同时为申请人办理换发加注或补发加注或曾持照加注。申请人户口簿上有曾用名,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可以申请姓名加注。除了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外,申请人还可以另行申请曾持照加注。以上内容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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