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如果借条上只有担保人的签字,则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你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一般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