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出生证明丢了的话,则需要及时到相应的机关进行补办。补办应该由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向原来的助产单位提出补办的书面申请。在申请办理前,还应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附上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还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村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无误后将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 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