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原因有哪些的咨询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法律咨询:产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原因有哪些的咨询 律师回答: 1)由于房屋建筑工程体量大,所用建筑材料品种多,不仅不同材料的性能差异大,而且有的同一材料本身旧就存在各向异性。不少建筑材料的适应性和耐候性差。 2)房屋建设周期长,参建人员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高低不齐,且手工作业多,施工质量肯定会存在差异。 3)房屋建筑地基的地质差异大,建筑物的质量还受到周边环境和大气环境的影响。 由于上述原因,房屋工程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质量通病。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工程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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