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先须审批? |
释义 |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需要经过审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一、行政执法必须几人以上 行政执法必须两人以上。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是否可以当场收缴 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收缴,通过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即使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也不可以当场收缴,只能当行政处罚人去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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