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是宪法。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署等机构。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特别行政区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