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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新都区低保条件的法律规定
释义
    成都市新都区的低保条件包括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成都天府新
    法律分析
    成都市新都区的低保条件如下:
    1. 申请人必须是本地的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4、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成都低保每个月领多少钱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将再次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中,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650元。全市平均增幅为13%。
    三、成都低保分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按照重点倾斜一类、强化三类管理的原则推进分类保障:
    1、一类保障对象
    (1)“三无人员”在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其本人在享受全额保障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3)大病患者家庭,患者本人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4)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单亲家庭,其子女享受全额保障。
    2、二类保障对象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65周岁以上的老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2)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其本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3、三类保障对象
    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应积极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岗位,鼓励他们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开展劳动自救。对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两次拒绝就业介绍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新都区低保办法(修订版)》的规定,新都区的低保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户籍条件:申请人需具有新都区的户籍,且在户籍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2. 收入条件: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
    3. 财产条件:申请人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
    4. 特殊条件:申请人需符合其他特殊条件,如肢体残疾、智力障碍、精神疾病等。
    如果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值得注意的是,低保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财产清单等。同时,申请人家庭成员也需要参加当地的低保审核和公示程序。
    结语
    成都市新都区的低保条件及金额标准已明确。申请人必须是本地的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或者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2019年1月1日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650元。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03-02)\t第十三条\t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03-02)\t第四十三条\t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03-02)\t第四十五条\t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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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2: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