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缓缴政策 |
释义 | 增值税缓交政策: 1、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3、纳税人不符合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4、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延缓增值税到当地国税申请缓缴,并提交缓缴的证据。需要省级国税机关审批,审批期限为3个月。这是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税款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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