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划分 |
释义 |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别在于,具体危险犯的危险具有结果属性,而抽象危险犯的危险是基于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的。具体危险对法益的威胁更严重,需要考虑具体危险结果和实施危害行为的结合。 法律分析 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区别在于: 1、抽象危险犯的危险属于行为本身的危险。而具体危险犯的危险则具有结果属性。 2、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 3、就同一性质的行为而言,与抽象的危险相比,具体的危险对法益的威胁程度更为严重,也可以说抽象的危险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视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而具体的危险则要看它的具体危险结果和实施危害的行为两者是否能结合在一起了。 拓展延伸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分类方法及其影响因素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划分是犯罪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在分类方法方面,可以采用多种途径。一种常见的方法是基于犯罪行为的具体性质,将犯罪行为的主体划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指的是那些以一般性的方式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如经济犯罪、环境犯罪等;而具体危险犯则是指那些直接危害个人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 影响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划分的因素有很多。首先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需要进行分类。其次是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不同犯罪行为的背后可能存在不同的动机和目的,这也会影响其分类。此外,还有社会文化背景、法律法规等因素也会对分类产生影响。 总之,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分类方法及其影响因素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来进行准确划分。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在危险属性、司法认定和威胁程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具体危险犯的危险具有结果属性,以具体情况为依据认定危险结果。而抽象危险犯的危险则以一般社会经验为依据,重视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具体危险犯对法益的威胁更为严重,需要考虑具体危险结果和实施危害行为的结合。分类方法的选择和影响因素的考虑对于准确划分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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