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6.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57.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58.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