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政府; 二、收取农村承包土地的承包费的主体是村集经济组织,也不是政府; 三、按照《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土地承包费发放不及时的话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原归发包人。承包人逾期不归还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归还承包地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有权为其投入承包地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获得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