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标异议是指依照《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被异议的商标。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被异议的商标申请人为被异议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商标公告期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那么异议的理由有哪些呢?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 2、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3、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 5、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异议有三个重要作用: 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