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专用发票丢失时,该如何应对? |
释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丢失的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根据是否认证相符进行不同处理。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凭相关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未认证,则需先进行认证,再凭证明单进行抵扣。无论是否认证,都需要留存相关复印件备查。因此,根据不同情况办理抵扣手续。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①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②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因此,可对照上述两种情况办理抵扣手续。 拓展延伸 如何避免发票丢失及应对措施 为了避免发票丢失,有几个关键的措施可以采取。首先,建议在收到发票时立即进行备份,可以是电子备份或者实体备份。其次,要保持良好的文件管理系统,确保发票存放在安全、易于访问的位置。此外,可以考虑使用专用发票管理软件,以便更好地跟踪和管理发票。如果发票不幸丢失,应立即采取行动。首先,尽快联系相关方面,如发票开具方或相关部门,报告丢失情况并请求补发。同时,尽量收集相关证据,如购买合同、付款凭证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最后,建议定期审查和核对发票记录,及时发现并解决任何潜在的问题。通过采取这些预防和应对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票丢失的风险,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结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可凭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购买方需进行认证后,再凭证明材料作为抵扣凭证。建议在避免发票丢失方面,采取备份、良好的文件管理和使用专用发票管理软件等措施。如果发票不幸丢失,应立即采取行动并收集相关证据。定期审查和核对发票记录也是重要的措施之一。通过这些预防和应对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票丢失的风险,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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