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抛物属于无过错侵权责任吗 |
释义 | 高空抛物是否属于无过错侵权责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目前对高空抛物造成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还有一定争议的,普遍认为高空抛物适应平等责任原则,而有些学者则主张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高空抛物处理适用的原则中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能推定抛物责任人,责任人不能举证无过错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别的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别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别的责任人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的侵权责任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2、在高度危险责任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3、在饲养动物损害中,动物园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4、在物件损害众人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综上所述,高空坠物责任不是过错推定,认定高空抛物责任时,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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