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 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 债务 ,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 公司设立 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 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连带责任 。 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