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如下: (1)审级关系。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审判制度。 (2)审判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有业务指导关系。 (4)指定管辖关系。下级法院如果就管辖权有争议而通过自行协商又解决不了时,上级法院有权指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