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保证金要退吗 |
释义 | 合同无效应退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实践中,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建筑工程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建筑工程合同。所谓三无,是指建筑工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报建手续。 6、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还有: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筑工程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5)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工程合同。 而一旦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按照《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发包人应该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如发包人有过错的,还需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怎么缴纳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果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什么是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017年7月1日新执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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