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死亡的,应中止审理,并根据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审理:如果是再审的申请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则终结再审诉讼,不再继续再审;如果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则裁定变更申请人后继续审理;如果是被申请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则终结诉讼,不再再审;如果有其他应承担债务和人的,则也裁定变更被申请人后再继续进行审理。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中止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终结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