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桂林市全州县征地补偿标准 |
释义 | 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不同乡镇的土地补偿标准有所不同,其中基本农田每亩不低于51748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每亩不低于18817元,集体土地未利用地每亩为4704元。不同乡镇的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如庙头镇、黄沙河镇、龙水镇等的补偿标准比其他乡镇高。在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法律分析 广西桂林市全州县的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全州镇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基本农田每亩不低于51748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每亩不低于18817元;集体土地未利用地(位于4704元至18817元之间)每亩为4704元。庙头镇、黄沙河镇、龙水镇、永绥镇、蔡湾镇、邵水镇、鲜水镇、凤凰镇、石塘镇、两河镇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804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47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为4368元/亩-17472元/亩。大西江镇、文桥镇、尖塘镇、安河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34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27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4031元/亩至16127元/亩之间。 百宝乡、椒江瑶乡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1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00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3100元/亩至12400元/亩之间。东山乡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08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1200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2800元/亩至11200元/亩之间。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按听证、通知程序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较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征地补偿标准有待提高。 拓展延伸 根据广西桂林市全州县征地补偿标准差异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地区存在明显的征地补偿标准差异。具体来说,一些地区的补偿标准较高,而另一些地区则相对较低。这种差异可能会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和处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的标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并尽可能保持公平、合理。如果确实存在标准差异,相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管,确保各地的标准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及时处理标准差异问题; 2. 加大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力度,让他们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到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来; 3. 建立公开透明的补偿标准信息公开平台,让农民能够及时了解各地的标准情况,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根据广西桂林市全州县的土地补偿标准,不同地区的土地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在基本农田方面,全州镇的标准最高,庙头镇、黄沙河镇、龙水镇、永绥镇、蔡湾镇、邵水镇、鲜水镇、凤凰镇、石塘镇、两河镇的标准次之,而其他地区的标准相对较低。此外,集体土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也存在差异,位于4704元至18817元之间的地区标准较低,其他地区标准相对较高。在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按听证、通知程序公告后实施。 法律依据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三十一条\t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04-29)\t第六十一条\t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城乡规划法(2019-04-23)\t第四十四条\t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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