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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
释义
    用人单位在判断劳动者违章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时,不能仅依据规章制度中的严重标准,还要考虑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很多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许多行为都列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但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时,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大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对劳动者违章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标准,还要考虑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及其内容是否合法合理。这是因为,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为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用工管理,在规章制度有关处罚的部分中将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大量行为表现都列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并规定一旦劳动者实施规章制度中列明的上述行为,可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法院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结语
    在判断劳动者违章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时,不能仅仅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标准,还需考虑制定程序及合法性。很多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将许多行为都列为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时,可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违纪行为频率及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因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整仍不能胜任,以及劳动合同基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协商达成变更协议的,用人单位也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一百零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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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6: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