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 |
释义 |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重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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