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是否属于常见的委托合同类型? |
释义 |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明确,前者不属于委托合同。承揽合同仅涉及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定作人支付报酬,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承担风险责任。委托合同则涉及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行事,委托人负担最终责任。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要求有工作成果;委托合同不一定有偿,只需处理委托事务。承揽合同不是实践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法律分析 一、承揽合同也属于委托合同吗 承揽合同不属于委托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虽然以委托人名义行事,但最终也还要由委托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是什么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有以下几点: 1.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人。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要以委托人名义行事; 2.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会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而委任合同则不同,因为受托人所处理的事务并非自己的事务,而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3.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必然特点,不具有有偿性的不是承揽合同。而委托合同虽然在过去的立法; 4.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一般必须有工作成果。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是要求受托人处理一定事务,这种事务虽然处理会有结果。 三、承揽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承揽合同不是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有明显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而委托合同则涉及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行事。承揽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承揽人独立承担风险和责任,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的事务是为委托人处理的。此外,承揽合同并非实践合同,其成立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等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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