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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到法院去了,对于合同纠纷诉讼标的级别管辖怎么确定
释义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的法院有四级,并且每一级都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需要运用级别管辖对四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进行分工。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民诉法是根据以下三个方面的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的:
    1.案供的性质。案件性质不同,审理起来难易程度也不同。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法院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情节有简单和复杂之分,简单的案件审理起来相当容易,复杂的案件审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案情越复杂,审理的难度越高。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法院,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法院。
    3.案件的影响范围。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有的案件仅在基层法院的辖区内有一定影响,有的案件则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件影响范围越大,对审判质量要求就越高,所以要根据案件影响范围的大小来划分级别管辖,将影响范围大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法院。并且影响范围与法院的级别呈正相关关系,影响范围越大受理该案件的法院的级别越高。
    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看,一般都是以争议标的的金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我国在司法解释中也用争议标的数额来确定级别管辖。2008年2月3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2008年《调整管辖标准通知》),该通知大幅度提高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受理第审民商事案件争议标的的金额,并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2008年《调整管辖标准通知》扩大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管辖权限,使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均由这两级法院受理。2015年4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管辖标准通知》),再次提高了这两级法院级别管辖的数额标准,如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的高级法院,管辖标准为诉讼标的额6花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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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