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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
释义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有关税收的一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是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依法对外公布,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一类文件总称。
    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有:1.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国家法律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非规范性文件虽也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文件,但不属于法的范畴,而只是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2.二者区分的标准在于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3.规范性文件是针对特定的不多数的人适用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非规范性文件是针对特定的对象适用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
    税务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有关税收的一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是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依法对外公布,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一类文件总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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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9:4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