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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申请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释义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人若需上市出售,需符合一定条件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条件包括未违反购房政策、未超标装修、未被拆迁等。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准予出售后,买卖双方需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成交价格由双方协商,需经评估核实。买卖完成后,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首先,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4、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5、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审核: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需符合一定条件。所有权人需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上市出售的决定。准予出售的房屋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和土地收益。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经核实和评估。买卖双方需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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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