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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释义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五年七月七日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迁项目的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实行房屋拆迁基地项目经理负责制,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中所称的房屋拆迁项目经理是指由房屋拆迁公司任命,在本市房屋拆迁中进行基地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第三条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对考核合格的发给《上海市房地资源行业岗位水平证书》。参加项目经理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风正派、无不良行为的记录;二、取得拆迁人员岗位证书二年以上的;三、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四、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第四条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应任命已取得《水平证书》的人员为房屋拆迁的项目经理,并将任命情况报区县房地局备案,在"五项制度"公示栏内公示。第五条项目经理在房屋拆迁项目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被拆迁对象进行补偿安置;二、具体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予以公开的事项;三、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四、规范签订和及时送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规定履行协议;五、做好被拆迁对象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六、建立房屋拆迁档案的基础工作;七、保持基地办公场所的环境整洁;八、做好与拆迁人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九、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第六条拆迁公司应对项目经理加强日常管理,年终要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区县房地局根据情况对项目经理进行复训,并抽查项目经理的工作情况。抽查情况可反馈给拆迁公司作为奖惩的依据。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应撤销项目经理任命,市房地资源局注销《水平证书》:一、项目经理本人或教唆他人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的;二、上岗人员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三、项目经理本人有打人、骂人等行为的;四、上岗人员有打人、骂人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五、未经协议、强制拆迁而拆除房屋的;六、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七、欺骗被拆迁居民造成后果的;八、市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注销《水平证书》的其他行为。注销《水平证书》,应由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后,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作出。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7月10日起在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基地施行。此前的房屋拆迁基地视情况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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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2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