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拥有10%股份的股东拥有以下权利: 1、资产收益权; 2、知情权; 3、参与决策权; 4、选择管理者权; 5、监督管理者权; 6、优先受让权; 7、优先认购新股权; 8、退股权; 9、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10、决议撤销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