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2.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3.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抽查; (二)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或抽检; (三)对各责任主体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受理各类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 (六)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七)按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