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徇私枉法情节严重的界定是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徇私枉法罪的常见问题 徇私枉法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导致无罪的人受追诉,或者有罪的人未被追诉的,不成立本罪,但有可能成立玩忽职守罪。既然刑法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于失职导致无罪的人受追诉或者有罪的人未被追诉的,也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但需要注意以下儿点:第一,对于因法律适用能力低下导致无罪的人受追诉或者有罪的人未被追诉的,不应认定为玩忽职守罪;第二,对于过失造成的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一般也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第三,只有当“无罪的人受诉,或者有罪的人未被追诉”这一结果本身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结果要件时,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当事人不服判决而自杀的,一般不应将自杀身亡结果归属于裁判行为。 二、徇私枉法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对明知是诉讼程序,等等。但方法如何,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