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 2. 土地复垦项目专家验收意见; 3.土地复垦方案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土地规划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4.土地复垦方案文本、附件、附表等成果必须齐全、符合要求; 5.土地复垦方案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有关规定; 6.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符合土地复垦方案; 7.复垦耕地质量等级达标; 8.土地复垦后的地类、面积明确,且复垦后地类、面积数与土地占用前地类、面积一致,复垦率达标; 9.土地复垦完成后,土地权属明确,档案资料完善归档; 10.土地复垦完成后需明确工程管护责任人; 11.使用集体的存量建设用地、不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不需进行农用地转用的; 12.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条例。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