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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徽池州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安徽池州拆迁安置流程以及拆迁标准的相关信息,包括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前提和基础、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协商阶段、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拆迁裁决等环节。同时,对于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特殊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可能承担的相应责任等。
    法律分析
    一、关于安徽池州拆迁安置流程以及拆迁标准的相关信息。
    1. 取得拆迁许可证是拆迁的前提和基础,表明您已获得了拆迁的资格。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3、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有何特殊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特殊规定,除征收房屋的其他规定外,还规定: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3)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三、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征收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果被征收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不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拓展延伸
    安徽池州的拆迁标准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拆迁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了解被拆迁人的情况,制定合理的拆迁方案,确保拆迁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拆迁性质、拆迁面积、拆迁对象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拆迁补偿公平、合理。
    同时,拆迁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保障被拆迁人的住房权益,优先安排被拆迁人居住条件较好的房屋进行拆迁,或者采取货币补偿、房屋调换、周转房等方式,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合理、及时的住房安排。
    安徽池州的拆迁标准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规范进行。
    结语
    拆迁流程和标准是拆迁安置中非常重要的信息,对于被拆迁人和拆迁人都有很大的影响。拆迁人需要取得拆迁许可证,而被拆迁人则需要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需要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协议,拆迁人、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对于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除了其他规定外,还规定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被征收人需要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并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比例。最后,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会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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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11:37